XX年入党积极分子法制课讲稿大家上午好!根据乡党委、政府安排,由我来给大家上一堂法制课,应该这样讲:是我利用这个机会和大家就有关法律知识相互交流、相互学习。「案例一」权利人的利益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吴某,望江人,2000年在我县某窑厂购红砖一批,因为某种原因,某窑厂未能及时交付红砖,经债权人吴某要求,某窑厂出具欠红砖款(32000.00元)条据一张,约定在2001年古历年年底付清欠款。事后,某窑厂分别于2003年5月,2005年12月分二次给付吴某6000元,直到2008年3月在债权人吴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某窑厂亦未给付任何款物,吴某同时也没证据证明其向窑厂主张过权利。用吴某在起诉时的话讲:“人不死,债不烂。”但最终法院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2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吴某)诉第1页共9页求。”也就是讲:吴某的2万多元血汗钱打了水漂。这个案例说明:债权人的利益超过了诉讼时效,将会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什么叫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你在这个时间段要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在我国许多部门法中都有相关规定,我仅介绍几种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几类。⑴普通时效。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是2年。(约定还款期限的)对于未约定还款期,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2年。⑵特殊时效。根据《民法通则》136条的规定: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伤情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不明显的,从确诊日计算。⑶工伤事故的认定时效:①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1年。(工伤条例17条)②对于超过上述时效1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在2年之内可以向第2页共9页人民法院起诉。《民法》讲二个受时效限制的特例:①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不受时效限制。②不动产物权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案例二」合同(协议)违法的法律后果。叶某与熊某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签离婚协议时双方父母、媒人均在场,协议约定:①双方自愿离婚;②婚生女由男方抚养;③离婚协议签订后即生效,结婚证自行作废。过了三年,叶某有新的男友(带上当年与熊某签的协议),到县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但民政局工作人员没有办理。为什么?因为叶某与熊某所签的协议第三条:结婚证自行作废违法。这个案子最终是通过法院起诉解决的,这说明当协议或合同(约定)违法情况尽管写了协议,也是无效的。另外,简单举几个第3页共9页案例,协议违法常见情况:①在人身伤害纠纷中最常见的一条:甲某自愿免除乙某某刑事责任;②在土地、山林权承包过程中,变相的买卖、租凭;例如:甲村人乙某,到丙村去租赁山场或田地,如果没有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经过2/3村民代表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那么这份协议属违法。像这种类似的情况还有许多。也就是讲,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一定要留心。「案例三」工伤事故与人身伤害竞合赔偿问题。徐某,我县某免烧砖厂上砖工,20XX年7月9日站在车上上砖过程中,因车辆突然移动,造成徐某从车上摔下导致大腿骨折,头部严重受伤。事后,徐某亲属多次找免烧砖厂,要求按工伤待遇赔偿,但砖厂以本厂未与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按厂的说法仅是劳务关系),因此也就没第4页共9页有交纳工伤保险,并且徐某受伤是车辆所有人移动车辆造成的应由车辆所有人赔偿为由面拒不赔偿。而车辆所有人在给付5000元后也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像这种案件就是典型的工伤与人身伤害竞合而产生的赔偿问题。徐某是不能得到双份,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徐某与砖厂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他们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足额交纳工伤保险,没有交纳的,仍应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第三,因为徐某的受伤直接引发二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项目、赔偿标准都不一致,按法律规定,徐某应得双份赔偿,(顺便说一下,像这种情况,根据省高院指导意见,重复部分不予赔偿)。诸如:这种情况的案例还有:骑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工伤与人身伤害之间另外一种人身伤害,就是雇主责第5页共9页任。举一个最常见的例子:叶某因建房需要,将自己所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