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消费税条例、细则变化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改说明新消费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已发布,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新消费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与老消费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主要不同之处,对照说明如下:一、消费税暂行条例的修改说明(一)重点修改的条款1、第一条增加了“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环节改到零售环节征税,零售商成为消费税纳税人,考虑到以后某些消费品的批发商也可能成为消费税纳税人,所以就在新条例第一条中增加了此项条款
2、第二条将《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名称改为《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并在第五条中表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3、第四条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这一缴纳税款的方式中,剔除了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这部分
1994年以来,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因此,在新条例中增加了“除受托方为个人外”这一点
4、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增加了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复合计算方式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委托加工复合计算方式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及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复合计算方式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白酒”和“卷烟”由单一的从价定率征收方式调整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算,相应的税率也由比例税率调整为复合税率
相应的计算公式也归集到新条例中
5、有关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的规定,与增值税保持一致
6、第十三条将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由“纳税人核算地”调整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与增值税保持一致
7、、第十四条对纳税期限做了补充和修订,增加了“1个季度”纳税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