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借貸第一章大陸主要商業銀行簡介1995年大陸八屆人大通過並施行了「人民銀行法」,同年五月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商業銀行法」,明訂人民銀行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並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並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有(一)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二)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三)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四)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五)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六)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七)經理國庫;(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九)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十)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十一)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並可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
規章的作用主要在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通常以「實施細則」的方式制定
台商在檢索有關金融法規時,經常會看到人民銀行作為該法規的制定和公佈單位,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所謂商業銀行是指依照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一般也稱為金融企業法人
商業銀行依法可以經營的業務有(一)吸收公眾存款;(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外結算;(四)辦理票據貼現;(五)發行金融債務;(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七)買賣政府債券;(八)從事同業拆借;(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十)提供信用狀服務及擔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務;(十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依照大陸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