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2009年)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2009年8月17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国家职业(工种)技能标准或者相关职业(工种)技能规范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认定其职业资格,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部门)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活动。职业资格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国家对特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客观、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劳动者根据自身职业发展和就业需要,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五条市劳动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国家未发布职业(工种)技能标准的新职业(工种)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工种)技能规范并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对国家已发布职业(工种)技能标准的,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在劳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国家未发布职业(工种)技能标准的新职业(工种)拟定职业(工种)技能规范。按照前款规定拟定的新职业(工种)技能规范,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市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新职业(工种)技能规范的内容被国家采纳的,市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市劳动部门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区劳动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设立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二)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三)确定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制定其工作规则。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人事、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部门代表以及工会、行业协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市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指导机构)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九条鉴定委员会下设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专业指导与技术咨询;(二)考评人员资质审核;(三)复核劳动部门交办的有技术争议的鉴定结论;(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专业技术专家小组成员由鉴定委员会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聘任,并应当征求工会、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一)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技师以上资格或者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具有相应职业(专业)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在本职业(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十条鉴定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组织、协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三)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四)聘用、培训和考核考评人员、督考员;(五)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三章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市劳动部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职业技能考核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第十二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劳动部门申请核准:(一)有十名以上具有鉴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及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市劳动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书面答复。第十三条鉴定机构从事职业技能考核活动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