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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纠纷案例】深圳某公司诉四川某公司拖欠货款案作者:广东-深圳-方俊原文引自:深圳方俊律师网【案情简介】本案属典型的股东代表诉讼。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为深圳市CK电力公司小股东。2007年,深圳市CK电力公司与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达成买卖配电柜(环网柜)的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85万余元。又由于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的内部人员存在吃差价的暗箱操作,因此,买卖合同实际上与成都市XY电气公司订立(合同为盖章回传件)。合同订立后,深圳市CK电力公司发货至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由名为陈艳(化名)的员工签收,并加盖供应部印章(该印章注明“仅供内部使用”,且印章名称为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的“德阳HY电器有限公司”)。此后,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未依约付款。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CK电力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刘某提议起诉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追回货款,但刘某未予回应。不得已,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向深圳市CK电力公司支付货款85万余元。【审理情况】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由该院C法官独任审理,最终认为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不符合起诉资格,驳回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具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审理,诉讼中,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提出多种抗辩理由:如否认陈艳为其公司员工、辩解原供应部印章不是其公司印章、原告起诉资格不合法、合同没有原件、书面材料有瑕疵等。对此,合议庭对案情十分重视,审理案件十分仔细,对于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的种种辩解也最终“识破”,如当庭询问导致被告默认涉案印章确为其公司持有等。最终,通过调取员工陈艳的社保缴纳记录确认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收到该笔货物,从而认定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收到货物未付款,并判决四川HY电器有公司支付深圳某公司货款85万余元。附:本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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