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几点思考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地说,属于合同行为,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须要件,具体包括(1)约定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3)约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规避法律、法规,如不得逃避对外债务,逃避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等;(4)附条件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时生效
不得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恶意阻止条件成就
附期限的约定,应在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后失效;(5)婚前订立的约定应在婚姻缔结时才生效,虽订立约定,但未缔结婚姻或婚姻被宣布无效和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没得到法律的认可,该约定无效
探究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必须从现行法律来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两方面的内容
(一)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是指约定对当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修改后的《婚姻法》充分体现了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
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任意更改,破坏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就必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在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的同时也可自由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
约定对婚姻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虽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约定却未采用口头形式,或是书面约定后,又口头改变原约定的,该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有人认为只要双方承认,就应承认其效力
笔者以为,不应承认口头约定的效力,如果承认夫妻财产口头约定有效,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混乱
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必须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