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06-1-2312:09:24阅读次数:115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城市建设与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建设部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称城市规划区),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遵照本规定执行;本市其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标准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四线”管制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设计)四个层次
第五条、城市规划各个阶段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六条、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在本市规划区内的各阶段城市规划编制,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应在规划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在规划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必须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外部市政条件编制市政工程专业设计
第十条、对特色街区、建筑群、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