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废旧轨料管理办法[日期:2010-01-07]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铁道部文件铁财〔2007〕19号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废旧轨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为加强废旧轨料管理,根据《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废旧轨料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路运输企业废旧轨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旧轨料管理,确保废旧轨料及时回收、安全完整和有序管理,充分发挥废旧轨料在铁路运输生产及建设中的作用,结合《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旧轨料是指可继续使用的线路上部建筑材料,包括钢轨、道岔、轨枕、夹板、螺栓、螺母、铁垫板、道钉、防爬器、轨距杆、钢轨温调器、混凝土轨扣配件等
经鉴定判废的旧轨料为废轨料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条铁道部职责:负责制定废旧轨料管理办法及规定,监督、检查、考核运输企业废旧轨料管理及使用情况;根据全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的需要,实行废旧轨料的统筹调配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职责:负责制定废旧轨料管理实施细则;实行废旧轨料集中管理,统一出售,统一核算,回收冲减成本;负责废旧轨料的技术、实物和价值管理;建立考核制度,确保足额废旧轨料回收、保管、出售,避免废轨料积压;加强旧轨料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保证安全与完整
第三章废旧轨料回收和保管第五条废旧轨料实行“谁施工、谁回收”的原则
线路维修、中修换下的废旧轨料,由修理单位负责回收并交由线路所属单位保管;线路大修换下的废旧轨料,由施工单位负责回收并移交到指定轨料库;既有线改造换下的废旧轨料,由施工单位负责回收,集中到附近有装卸能力的车站或线路所属单位指定地点,分类堆码整齐,并与线路所属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废旧轨料回收率(见附件1)的前提下,制定本企业的废旧轨料回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