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试点意见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我区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第二条试点期限暂定为两年(**年12月—**年12月),试点期满后,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另行修改或废止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四条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五条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六条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
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查、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统计、价格、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我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按照可支配财力的0
3%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按照应列支低保资金的5%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区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八条本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865元/人
凡持有本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865元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村民最第1页共4页低生活保障待遇
根据我区财力,在试点期间,按照“坚持标准、分类实施、重点纳入”的原则,重点保障农村五保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