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矿井信息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信息化应按照高安全性、高可靠性、高互联性、高覆盖性及高可视性的原则建设,实现矿井高度信息化、自动化
第二条矿井信息化应以工业以太网为主要网络平台,根据矿井建设规模、装备水平、集团公司或矿区信息化总体规划等配置建设综合自动化系统、生产调度指挥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等
凡属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及组织建设的ERP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应遵循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矿井信息化应实现如下主要目标:1.建设生产、安全相关的信息系统,将生产、安全有关的所有系统有机集成,形成跨系统资源共享的数据流以及实现相互之间的联动功能;2.实现对主要生产环节工作状态和运行参数的远程监控、诊断,对主要生产环节实现无人值守
第五条矿井信息系统在井下使用的设备和系统必须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
第六条矿井信息系统的建设,除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还应遵循本标准
第二章矿井网络系统第一条矿井网络系统包括矿井生产网络系统和管理网络系统
第二条矿井生产网络系统应采用千兆工业以太网,按生产关系和地理位置构成逻辑环型结构,各子系统的主机作为工业以太环网的一个节点,通过软件接口完成各子系统的信息整合
第三条矿井生产网络系统应充分考虑冗余和可靠性设计
核心交换设备配置不少于8个千兆单模光接口、不少于48个千兆电接口,节点交换设备配置不少于4个千兆单模光接口,不少于8个千兆电接口,交换设备应具备接口扩展能力
当某段工作中的光纤线路被破坏或网络设备发生故障时,整个网络应实现快速自愈,并保证在500ms内恢复正常的通讯
第四条矿井生产网络系统核心交换设备应具备冗余电源,并提供至少1路UPS不间断供电电源,确保在地面或井下核心交换机一个电源模块损坏或在停电情况下,工业核心网络核心交换机设备可正常工作
UPS电池后备时间必须在UPS主机80%负载情况下实现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