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高广生代表人大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232号建议的答复高广生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实现公证制度与司法制度有效衔接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感谢您关注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并为化解该矛盾连续两年提出关于“公证制度与司法制度有效衔接”的建议
咸谢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XX】1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制定所作出的贡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您的建议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健全公证体系,增强公证预防纠纷的功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公证与审判的关系是公证制度与司法制度有效衔接的基础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与司法审判活动具有内在联系,二者理念相通、功能衔接、职能互补
公证证明活动可以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裁判依据,促进审判活动依法高效进行,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采信公证证据或将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可以充分体现公证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增强公证公信力
一最高法院出台《意见》,促进公证制度与审判制度的有效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您提出的公证制度与司法制度有效街接的建议
20XX年1月13日,在XX省高院召开了关于公证及司法有效衔接的人大代表座谈会,与您一起研究建议的落实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们经反复研究,将相关建议吸收至《意见》当中
《意见》对诉讼与公证的衔接作出专条规定:“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
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