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9-26【生效日期】1990-09-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问题的复函(199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室函询,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犯罪主体的问题,经研究,基本同意你室意见。即: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其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的行为,不能以刑讯逼供罪论处。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的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近,XX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请示。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经研究,我们认为,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以上意见,请你们提出意见,回复我室。1990年9月13日第1页共2页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