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内部控制释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控制原则]本实施细则依据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的原则,对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经办业务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
所有部门、岗位、人员,所有业务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范围内
第四条[内部控制内容]本实施细则对内部控制过程中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分别做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组织管理]各级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内部控制目标]在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第八条[机构设置]组织机构按照全省业务经办规程设置
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审核和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审核和调整、养老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