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一、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知识产权是因个人创造性智力劳动而由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它的出现,是人类法律文明和社会生产力进步的表现
知识产权是为在交易中获利以弥补智力支出而设置的一定程度的专有权,是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服务的利益驱动机制
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巨大的,它促成了知识呈几何数极的增长,加快了科学技术与文化艺术发展的步伐,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丰富了人类的精神文化生活
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知识产权制度除了上述积极作用以外,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我们只有正视其负面影响并合理对待,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
其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阻碍了知识的传播与利用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其专有性不利于知识传播与扩散的一面是不可否认的,不论怎样润色,它都是一种受保护的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是一种对知识资源自由流动与传播的人为障碍
它同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是背道而驰的
知识产权制度在承认权利人权利垄断的同时,是以牺牲一定程度上的自由竞争为代价的
首先,知识产权法所确立的垄断会限制产品的产量、流通量,会维持较高的商品价格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一项发明就可以被其他人自由采用,产品的产量就会迅速提高,价格就会随之下降
而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之下,只有专利权人可以使用其智力成果
这样,产品产量就会受到限制,产品也就可能维持一种较高的价格
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智力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就要为此向其支付费用,而后这笔费用又会转移到产品的成本里面,从而也会提高产品的价格
其次,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结果可能会违背设立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