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8号《曲靖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经2010年4月7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曲靖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保护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市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专业保护和责任人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及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二级古树及古树后续资源由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并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级古树名木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第七条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