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发改企业〔2008〕64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2号)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广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拓展国内外市场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1第二章资金扶持对象和扶持方式第五条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扶持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且注册地为广州市;(二)符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三)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四)外贸型企业须经市外经贸局备案,且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五)首次购买政府选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服务项目,签订不少于1年的服务协议,并已在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贸易活动;(六)未享受过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的资助
第六条政府通过统一向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减免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部分费用
具体规定如下:(一)对购买出口型服务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年度服务费总额30%的资助(含区、县级市财政配套资金支付的服务费),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元;(二)对购买内贸型服务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年度服务费总额30%的资助(含区、县级市财政配套资金支付的服务费),2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元
(三)对购买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