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发[1993]134号)、《吉林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对本企业内部从事发电企业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本企业的技能鉴定主管部门(鉴定基地),负责联系吉林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以下简称“省中心站")(以及其他特有工种人员的鉴定监管部门),实施对企业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其他相关生产单位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厂)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本企业技能鉴定基地)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企业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本企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负责操作技能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和传送
(六)建立和管理本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七)自觉接受“省行业中心”和“省中心站”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个生产单位配合完善鉴定基地如下条件:(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及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操作技能考核设备和检测仪器
(三)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和思想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业务能力强的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七条凡隶属本企业从事电力行业职业(以及相关工种)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