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发[1993]134号)、《吉林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对本企业内部从事发电企业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第三条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本企业的技能鉴定主管部门(鉴定基地),负责联系吉林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以下简称“省中心站")(以及其他特有工种人员的鉴定监管部门),实施对企业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其他相关生产单位配合执行。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厂)。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本企业技能鉴定基地)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二)负责制定本企业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四)负责实施本企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五)负责操作技能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和传送.(六)建立和管理本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七)自觉接受“省行业中心”和“省中心站”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六条各个生产单位配合完善鉴定基地如下条件:(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及设备。(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操作技能考核设备和检测仪器。(三)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和思想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业务能力强的考评人员。(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七条凡隶属本企业从事电力行业职业(以及相关工种)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鉴定报名工作。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程序(一)人力资源部每年根据国家和“行业中心"的要求制定和下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和各工种鉴定通知,明确鉴定职业(工种)、等级、鉴定方式、时间、鉴定收费标准等内容。“通知"一般在实施鉴定前一个月发出。(二)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通知”规定及要求,各生产单位将申报人员鉴定相关信息传送人力资源部(企业“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系统”),并将破格鉴定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传(报)经“省中心站”审查合格后,核发鉴定准考证.第四章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职业标准》要求,进行考试和考核。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和要求(一)笔试考场严格按照“省中心站"的要求布置考场并严肃考场纪律。(二)实际操作考核场地1.考核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考核场地应备有安全防护、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2.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和考场纪律。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知识要求考试和技能要求考核(一)知识要求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者为知识要求考试合格.(二)技能要求考核由技能笔试(40分)和操作技能考核(60分)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定成绩在36分以下者,技能要求考核成绩为不合格.(三)知识要求考试和技能要求考核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者,方为鉴定合格.对其中一项合格的,保留合格成绩,并存档备案,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申请同工种、同等级鉴定时,可免考已合格项。(四)知识要求、操作技能笔试考试由“省中心站”组织实施。(根据生产作业状况和运行人员具体条件,可由人力资源部联系省中心站来本企业实施知识要求和操作技能笔试。)(五)操作技能考核在“省中心站"的督导下由本企业组织实施。考核要根据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操作考核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实际操作考核可结合生产实际和作业项目以及现场反事故演习等形式进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