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本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本篇一申请人:XX市南环中学(教民4508034000004号),地址:XX市江南工业园;被申请人:XX市XX县区人民政府;申请人因诉XX市XX县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1月24日作出的(20XX)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1月24日作出的(20XX)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再审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9月28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以XX市XX县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XX)贵行辖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管辖;20XX年11月4日,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不予受理;20XX年11月9日,申请人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11月24日作出(20XX)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本案属行政受案范围2007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内容是:南环中学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业园区的用地,限3日内到XX县区人民政府办理有关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负;2008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没有通过任何法定程序确认,就滥用其行政职权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东面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后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建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20XX年3月11日,申请人向市信访办递交《关于XX县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信访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参照相第1页共4页关征地拆迁文件的补偿标准,返还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杜绝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请人的补偿费;3月28日,市信访办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但被申请人无视这个协调会,没有派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不予答复,信访事项没有办理结果;7月8日,申请人向市人大申请督办《关于XX县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的信访事项;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南环中学征地拆补偿问题的答复》,认为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违章建筑,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拒绝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费;对于西面的另外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亩(3284.66㎡)土地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地则按没有办证的建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而今一、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被申请人第2页共4页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