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调研(景德镇陶瓷学院工商学院09国贸专业1班级姓名沈军)摘要:本文是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影响为进一步总结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经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课题组对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特别是中日合作项目8个试点地区近一年的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试点的背景、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报告如下: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背景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是根据国家“七五”计划要求,从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进行试点,逐步开展起来的。农保的主要做法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采取个人账户基金储备积累的保险模式,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级为平衡核算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管理运营(目前主要是存银行和买国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期实行分段计息;参保人满60周岁后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本息和平均余命确定养老金发放标准;在工作方法上实行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在中国农村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起点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较大、城乡二元结构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改变、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受财力的制约等特定国情下,中国政府有关方面对在中国农村要不要建立、能不能建立农保制度;是发展商业保险、还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问题上一直未形成共识,加上农保政策和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致使多数地方这项工作基本处于停顿和等待观望状态,而目前参保农民则以年轻人和东部发达地区为主,中西部地区农民尤其是老年农民基本处于无保障或低保障状态。按照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为提高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缓解农民因老致贫、因老返贫、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中国许多地区开始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中日合作“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与管理规范研究”项目的要求,在总结近几年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中日双方从2006年1月起,共同选择在北京市大兴区、山东省烟台招远市、菏泽市牡丹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安徽省霍邱县、山西省柳林县、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云南省南华县等8个县市区,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二、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进展情况从1998年开始,中国政府针对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认真按照整顿规范农保工作的部署,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基金监管、摸清基金底数,认真纠正违规行为,加大力度回收有风险的基金,两次下调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修订农保财务会计制度,并区别不同情况,稳步推进整顿规范工作,从多方面完善现行农保制度。另一方面,立足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从实际出发,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分步推进、农民自愿的思路,在有条件的地区和群体中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积累了对农保的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基金投资管理和计发标准进行改革与创新的经验,初步探索出了一条整顿规范和创新制度同步协调推进,主要通过改革创新制度、规范管理、提高基金资产质量、扩大制度覆盖面、提高农民保障水平的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子。即在坚持农民自愿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政府通过实行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老人直补等多种参保补贴方式,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引导扶持被征地农民、农民工和务农农民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经过多年的探索,建立新型农保制度的工作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一是开展工作的地区和参保人数在连续7年下滑后,呈现出回升势头。到2005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00个县(市、区、旗)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保工作,5442万农民参保,有301万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