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调研报告由于弱势群体的特殊性,如何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就成为国家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我国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谈几点法律保护建议
一、我国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曾做出了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
1951年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修改;1965年出台了《关于精简退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78年又出台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同年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1997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客观上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制,为了适应形势的要求,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等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为了确保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低保”措施
从上述立法来看,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仍存在严重不足:1、适用对象非常狭窄
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缺乏保障的普遍性,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对在私营单位工作的人员也缺乏必要的针对性的立法及法律监督,从而使大批的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的生存权利受到威胁
2、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
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
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不是最终目第1页共4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