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进行保险赔偿交通事故一般指车与车、车与人、车与物发生相撞导致的事故,“相撞”通常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
但本文讨论的两个案例,都是没有“相撞”的交通事故
【案例一】2013年9月15日7时20分许,方先生骑着电瓶车沿着成一定坡度的公路从坡底往上骑
途中他一直靠着右侧一人多高的石墙(引桥实体)行驶,当骑到三分之二路段时,一辆货车从方先生的身后疾驶过来,并且车身紧挨着方先生的人和电瓶车,可吓坏了方先生,因为右侧是一人多高的石墙,如果向右打方向就会撞到石墙,反弹过来有可能被货车碾压
在夹缝中骑行的方先生极度恐慌,当整个汽车车体超过电瓶车时,方先生由于受惊吓连人带车翻到在地
当时,货车驾驶员从倒车镜里看到了这个情况,还踩了刹车停了一会儿,之后就开车跑了
2013年9月29日交警部门查获这辆逃跑的由邱先生驾驶的货车
民警对方先生的电瓶车和邱先生的货车进行勘查对比,没有发现明显的碰撞痕迹,通过对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者的调查询问,最后交警部门认定方先生与邱先生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方先生和邱先生均没有异议
邱先生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事故发生后,方先生因翻车导致尾骨骨折并住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方先生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
2014年5月7日,方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邱先生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6545
法官分析认为,即便是两车未剐擦碰撞,但被告在超越原告骑的电瓶车过程中距离过近,机动车行驶中所产生的气浪、声音、振动等,均可成为产生事故的原因,认定被告邱先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并据此做出判决
【案例二】2012年4月16日16时25分许,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从道路中心的绿化带缺口处向左转弯时,靠中心绿化带东侧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