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xx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XX〕25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办发〔20XX〕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风问责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精神不振、政令不畅、纪律不严、工作不实、创新不力、正气不足、为政不廉,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1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1页共8页第六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精神不振,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工作思路混乱,事业心责任感不强,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二)办事效率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三)态度消极,工作失职的;(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五)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