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低效闲置用地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开发区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科学合理配臵开发区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开发区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闲臵土地处臵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xx县委关于印发《xx县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方案》的通知(多少文号)等规定,结合开发区用地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开发区企业土地利用基本情况截至目前,开发区征地xx亩,其中工业用地为xx亩。城西XX县区已入园企业xx家(不含租赁厂房的企业),总占地面积为xxx亩(含预留用地xx亩和新签约项目用地xx亩),其中:已建成面积为xxx亩,未建面积为xxx亩(不包括预留用地面积和新签约项目用地面积),土地空臵率约xxx%。(具体见“开发区企业利用土地情况统计表”)xx家企业中工业企业xx家,已投产企业xx家(含试产项目1个、一期投产项目xx个、部分投产项目xx个),在建企业(含部分投产企业)24家。企业土地利用情况如下,具体见附表。1、建成企业(含全部工程在建企业)有x个,共占地xx亩;2、20XX年有开工建设计划的企业有xx个,总占地xxx亩,已建成面积xxx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xxx%;-1-3、有空地20XX年无开工建设计划的企业有xx个,总占地xxx亩,已建成面积xxx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xxx%;4、长期闲臵用地的企业有xx个,总占地xx亩,已建成面积xx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xxx%;5、二期预留用地的企业有x个,共预留土地xx亩,具体是:xxx;第1页共5页6、签约未实质性开工项目有xxx个,其中。xxx。二、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认定标准(一)、闲臵土地类型及认定标准闲臵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臵土地:1、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满12个月未动工建设的;2、出让合同未约定、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12个月未动工建设的;3、已动工建设、但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度占总投资额度(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县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的;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依据合同或建设周期内用地面积和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因素核定闲臵土地面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经审查属实,该时段不计入土地闲臵时间。(二)、低效利用土地类型及认定标准低效利用土地是指虽已动工建设,未达到闲臵土地认定标准,但是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投资强度、年产值或年入库税收额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用地;或者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用地及国家《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规定最低标准的用地;包括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1、已建设总面积虽然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但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县政府要求的;2、已建设总面积虽然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且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及绿地用地总面积未超过第2页共5页百分之十,但成片空闲的土地仍超过五亩的;3、工业建设项目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投资强度、容积率达不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投产后两年内仍未达到招商投资协议约定标准,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或开发区管委会规定标准的;4、工业建设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六个月以上的;5、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以上未投产的;6、工业建设项目已投产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生产的。三、开发区处理意见开发区企业土地利用情况初步调查、核实已结束,并经开发区闲臵及低效用地清理处臵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对各企业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主要分五种类型:一是约定开工时间,对20XX等企业要求限期开工;二是约定竣工、投产时间,对xxx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