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XX县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县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区属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符合主业定位并对区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由区属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进行推荐,经区国资委认定后公布
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产(股)权变动,分配利润,-12《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会计制度变更;(二)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及年度薪酬奖励、分配结果;(三)区属企业子企业发行债券;(四)区属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五)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承担的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第1页共3页(六)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七)区国资委及区属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