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为,保障诉讼活动有序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本院依法对审查立案、庭前准备、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审理、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及卷宗归档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案件流程管理应坚持便于诉讼、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院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监督,保证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诉前调解第五条立案庭或人民法庭在接到当事人的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民商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暂缓立案,进行诉前调解
第六条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登记造册
第七条诉前调解前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八条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办理立案手续,减半收取诉讼费
-1-第九条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即履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
第十条诉前调解的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当事人要求延长的,可以按当事人的要求
第十一条对于双方分歧较大,案件复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应及时立案、移送业务部门按照正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章审查立案第十二条民商事审理、执行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
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少年审判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各类异议、复议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办理
申诉、申请再审、再审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到立案庭进行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