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关于印发__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X两法衔接办〔2018〕X号)《__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执法人员在日常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后果等,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参照但不限于附件1所示罪名),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提出移送建议,报请局领导审核
局领导应于3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批准移送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不批准移送的,执法人员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二条对案情复杂、是否涉嫌犯罪难以认定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可以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参加案件讨论或书面向其咨询
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三条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附有下列材料:1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2
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嫌疑人基本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