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高速发展的要求,加强进出口业务管理,明确责权,确保贸易项目质量,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总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重点是从财务管理与资源控制的角度出发,涉及法规的问题,请参照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公司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
第二章出口业务第四条出口项目报审时,业务人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一);2、出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样本:3、《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见附表二);4、如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计划配额内商品,还需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招标项目需提供出口中标书
第五条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1、复核《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3、对于代理出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经营资金是否有保障
在上述审核过程中,财务主管人员对项目的某些具体情况持有异议时,项目执行人须详细说明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以致于项目不具备操作的条件时,财务主管人员可在《合同审批表)中签署否定意见
第六条对于自营出口项目,业务人员应在支付国内商品采购货款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安排资金
办理付款手续时,业务人员应填制(进出口贸《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见附表三),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签审,并附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财务人员依此办理付款手续
付款后业务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财务部门
对于增值税发票,财务人员应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