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解读一、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状况近几年来,我国理财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不同理财产品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从监管的角度看,理财产品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纳入监管的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同方式推出的理财产品
这些理财产品在法律关系、运作模式、产品特征等方面各不相同,最终形成了基金、证券、信托、银行、保险等机构多元化的竞争格局
二是尚未纳入监管的私募理财产品,通常被称为“民间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
(一)民间私募基金的发展情况民间私募基金数量众多,经营方式多样,经营主体也比较分散
据有关机构估计,民间私募基金总规模约在5千至1万亿元
目前运作主要有分账户型和公司型(或合伙企业型)等形式
前者以工作室、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由于其运作完全依靠民间的个人信誉维系,属于纯民间行为,又称为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
后者则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行集合理财
由于受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约束,这类私募基金的扩张、退出机制都不灵活,税收和管理成本较高,发展受到较大限制
民间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既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其投资活动基本没有约束
与纳入监管的理财产品相比,民间私募基金对于投资者利益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在实践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容易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
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各国就加强对冲基金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已基本达成共识,近日刚生效的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将原本不受监管的对冲基金纳入了监管的框架之下
随着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推出,我国金融工具日益多样,民间私募基金的投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其投资活动与境外对冲基金日趋相似
因此,有必要将民间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以确保金融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