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2004年我国东北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转型将引起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减少及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
本文仅讨论转型对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再计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004年9月,A公司发生下列业务:(1)9月5日,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
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
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