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延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发生的经济业务
第三条公司设置财务部,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及资金结算必须通过财务反映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现金管理(一)现金的使用范围1.员工工资、奖金、补贴、津贴;2.支付给公司外部人员的劳务报酬;3.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员工的其他支出;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5.结算起点10002000元以下的单位之间的零星支出;6.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现金统一在公司财务部核算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现金,私设小金库;(三)不准利用公司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
(四)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私自挪用现金,以“白条”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
(五)不准坐支现金
(六)在收付现金时必须认真、详细审查收付款凭证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其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票据是否有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等
(七)所收付的现金必须认真清点,辨明真伪,现金一经付讫,应在原始单据或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八)为防止现金在存取款途中发生意外,出纳人员携带现金不得中途停留,若数额较大,至少两人以上存取现金,以保证人款安全
(九)为保证现金安全,应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额度,现金数额不得超过500015000元人民币,现金须存放保险柜,保险柜应存放于安全地点
(十)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库存现金盘点,盘点后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第五条银行存款管理(一)公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