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文艺演出;(三)展览、展销等商贸活动;(四)游园会、灯会、花会、龙舟会、焰火晚会、民间信仰等民间传统活动、民俗活动;(五)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六)市、区人民政府承办且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大型综合性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商场、娱乐场所、人才中心、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在其合法固定场所内举行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实行大型活动联合审议、联合检查和联勤指挥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鼓励和推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1(一)组织安全风险评估;(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