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试行)[信息发布:区住建局|作者:|发布时间:2015-11-02|浏览:395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做好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工作,保障房屋结构安全,保证排查质量,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城镇现有房屋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排查
第三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应分场址安全排查、地基基础安全排查和上部结构安全排查三部分依次进行
第四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应给出危险、潜在危险和暂无危险的结论
(一)危险房屋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二)潜在危险房屋须由专业技术机构和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详细鉴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暂无危险房屋可继续正常使用
第二章房屋场址安全排查第五条房屋场址安全排查应重点检查房屋遭受洪涝、地质灾害、采空区、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的威胁情况
第六条场址安全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历史资料和危险性评定结果
第七条房屋场址安全排查时,下列地段属于危险地段:(一)处于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地址灾害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的场地
(三)遭受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第八条房屋场址安全排查时,下列地段应由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专项评估,评定是否属于危险地段:(一)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尚未查明其危险程度的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场地
(三)尚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
(四)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台风、暴潮严重威胁区
第九条位于危险地段的房屋应评定为危险房屋,病应采取迁移、拆除或其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第三章地基基础安全排查第十条当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且对上部结构造成显著影响时应评定为危险房屋:(一)砌体墙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