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泵站更新改造项目”)的管理,规范泵站安全鉴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和《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领导
受水利部委托,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灌排发展中心”)负责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通过泵站安全鉴定,定量定性地反映泵站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状况,为泵站更新改造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确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更新改造的水平和效益
第四条安全鉴定范围为已列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规划》的大型排涝泵站
第五条大型排涝泵站安全状况分四类,分类指标按《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执行
第二章基本程序和组织第六条泵站安全鉴定工作包括以下四个程序
1、灌排发展中心按本工作导则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申报的现场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审查,报水利部确定;2、泵站管理单位或泵站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泵站状况调查分析,委托水利部确定的现场安全检测单位完成泵站现场安全检测工作,委托满足本工作导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复核计算分析单位完成工程复核计算分析工作,提出《泵站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和《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初稿,并将安全鉴定资料一式八份及电子文档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泵站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专家审查《泵站状况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通过《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将审定的安全鉴定资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