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四部分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了促进城镇集体施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的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一、应在基本建设基金、各项专用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二、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罚款;四、购买国库券、债券和股票的支出;五、企业对外发行股票和联营投资入股发生的股息支出;六、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金;七、各种摊派款;八、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费用开支;九、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八条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核算以季为计算期,有条件的企业以月为计算期
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成本,以月为计算期
企业成本核算程序和方法,按会计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九条施工企业要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包括:加强定额管理,健全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实行内部计划价格制度,作好原始记录等
成本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内容必须齐全、真实,在规定的保管年限内,不能丢失或损坏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成本管理责任制,上下衔接,左右结合的全面成本管理负责制以及对成本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制等
第八章工程结算、销售和利润的管理第四十条施工企业应在月(季)终时,对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已经竣工的工程,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月(季)终工程结算或竣工结算
办理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核对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做到工程价款结算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合
第四十一条施工企业的销售包括产品销售、作业销售、其他销售
企业必须加强对销售收入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物价政策,认真履行产销合同
企业所有的销售收入都要全额记入销售帐,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隐瞒和抵扣销售收入
对已发生的销售,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