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或解除处分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或解除处分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1]838号)要求,现就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或解除处分决定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备案内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或解除处分决定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处分或者解除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处分决定机关认定的违纪事实或处分期间表现、作出处分或解除处分决定的法律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备案表见附件)
二、备案机关各级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或者解除处分决定向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一案一备
县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处分或者解除处分决定,向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一案一备
1三、备案程序(一)申请备案部门应在作出处分或解除处分决定后30日内予以备案
(二)备案时需提交处分或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处分或解除处分决定送达回证一份、处分或解除处分决定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备案审核意见
(四)申请备案部门要认真履行备案程序,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按照审核意见予以纠正
(五)备案部门应将备案材料及时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四、有关事项(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作出的处分或者解除处分决定备案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办理
(二)每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本辖区公务员处分或解除处分的情况整理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三)各级各部门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后(2007年6月1日后)作出的处分或者解除处分决定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