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草稿(修订12)一、适用范围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36月龄以内)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类别编号为0502
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
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和幼儿配方乳粉的具体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不是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一)管理制度审查
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食品生产许—1—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审核内容:(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按照HACCP、婴幼儿配方乳粉GMP(GB23790)等要求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配备专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并对出厂产品具有质量否决权
2.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审核内容:(1)对以生鲜乳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建立生乳进货查验逐批检测记录制度;要求企业具有自建或自控奶源基地,确保生鲜乳质量合格;企业制定的生乳收购查验规定,应保证收购的生乳来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每批有检验报告表明生乳符合GB1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的质量、安全要求,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记录
兽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致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