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X)XK13-017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9)(民用硝化棉产品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民用硝化棉产品部分)1总则1
1为了做好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用硝化棉产品划分为2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民用硝化棉产品单元及产品等级序号产品单元产品等级1涂料用硝化棉特等品、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2赛璐珞用硝化棉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1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用硝化棉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用硝化棉产品
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2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