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外投资所得税制度评析关键词:境外投资/所得税/纳税主体/税收抵免/税收优惠内容提要:境外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重大战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应当有适应这样的战略的转变
在纳税主体方面:居民企业的确定应以成立地标准为主,补充适用资本控制标准;秉承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的理念,以实现逻辑上和现实中的自洽;受控外国公司的内涵有待进一步明确
在税收抵免方面:我国税法可以适当降低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要求,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全面实施税收饶让
在税收鼓励方面:我国应建立海外投资风险的事先防范制度,完善资源、品牌和技术获取型境外投资的导向性政策,允许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相互弥补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增长迅速
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09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09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2个国家和地区的2283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433亿美元
截至2009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已超过2200亿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现象的重要背景之一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严重恶化
根据克鲁格曼等学者的“新贸易理论”,要素秉赋差异较大的国家间主要进行产业间贸易,而要素察赋相似的国家间主要进行产业内贸易,如果要素秉赋差异太大且公平的市场交易无法使要素价格均等化时,跨国投资就会大量出现
[1]经合组织近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那些既吸收外资又对外投资的国家,则会因资本的流入和流出而取得更显著的贸易增长
[2]由此可见,境外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重大战略,我国的法制包括税制应当适应这样的转变
关于境外投资的纳税主体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