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完善龚珊提要:近年来,我国因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受损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纠纷不断发生
权利主体规模大,分布广,为了保护大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重复诉讼和判决相互矛盾的后果,代表人诉讼制度越来越呈现出它的重要性
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缺乏可行性,也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从1997年500多名“太阳车”消费者提起全国首例真正意义上的代表人诉讼并获得胜诉以来,越来越多的群体诉讼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1]
2000年上半年,日本东芝公司笔记本电脑的质量瑕疵使美国消费者获赔10亿美元,而对于同样购买该产品的中国消费者,东芝公司以“中美两国存在巨大的法律差异”为由,仅统统赔偿“补丁”[2];不久,三菱帕杰罗越野吉普车的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重视,中国消协为消费者提供了向三菱公司索赔的法律依据和渠道,中国7万多三菱用户可以运用代表人诉讼向三菱公司提出汽车召回、免费修理、更改设计、退货乃至赔偿等要求[3];此外,还有日本航空公司服务人员歧视中国籍乘客的代表人诉讼案件[4],中国电信“200卡”引起的清华大学学生与中国电信之间的代表人诉讼[5]等等
群体诉讼案件的日益增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反映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司法制度的完善
但是东芝笔记本电脑案等则反映出我国在程序法方面的不完善,造成我国消费者难以维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面对现代生活中数量日增,种类繁多的纠纷时,我们需要赋予该制度新的内涵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渊源及理论基础代表人诉讼实质是一种群体诉讼
群体诉讼制度起源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英国衡平法院,是为了解决英国工业革命经济交往过程中同一或同类违法事实引起的众多当事人受损的纠纷而创立的代理人诉讼制度
群体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