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推荐]最高法关于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4号(20XX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XX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第1页共3页(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