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大理州12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等,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附表2-1)的规定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状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一、建筑间距第六条居住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1的规定
(平行指两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垂直指两建筑夹角大于等于60°)表3-1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大面对大面建筑山墙对大面建筑山墙对山墙南北朝向L≥SH山墙在南侧L≥9米多层对多层L≥6米山墙在北侧L≥6米东西朝向L≥0
9HH山墙在东或西侧L≥6米低层对低层L≥3米注: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