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若干问题的公告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纳税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基本要求(一)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按照《办法》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后方能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当将资产损失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申报表表样由主管地税机关免费提供或由纳税人自行从大连地税网站下载
属于《办法》规定的清单申报类资产损失,填报《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
属于《办法》规定的专项申报类资产损失,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总机构纳税人还应当填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
(三)属于《办法》规定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当逐项(或逐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
二、有关事项(一)《办法》第六条所称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是指自追补确认年度至损失发生年度小于等于五年
(二)属于《办法》第六条所列因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需延长追补确认年度的,可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报送申请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办法》第八条所称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是指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定的一级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四)《办法》第八条所称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是指纳税人进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时,若申报两项以上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填写申请报告;若申报的同一项资产损失存在两笔以上的资产损失,应当逐笔填写申请报告
(五)《办法》第二十三、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