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园区优惠政策采编:大连添加时间:2008年4月23日来源:大连市经济协作服务中心一、税收政策1、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2、设在沿海开放城市老市区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开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税率不得低于10%
4、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6、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后三年减半征收
7、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9、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二、关税政策1、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园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