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负责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业务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会员的结算帐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帐款纠纷;(五)办理交割结算业务;(六)控制结算风险,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交易所依据交易所规则对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帐册进行检查时,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会员必须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结算部门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交易所应保证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的完整与安全,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0年
第十二条结算交割员是经会员单位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
每一会员须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结算交割员
结算交割员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