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2009年6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和单位全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双方委托或者推选代表就工资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以及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集体协商以及订立、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行为的监督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工资集体协商以及订立、履行集体合同行为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会应当支持、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集体合同,依法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可以从熟悉劳动保障、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第八条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协商内容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二)工资支付办法;(三)工资调整办法;(四)加班加点工资;(五)试用期、病事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