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日期】2007-06-12【生效日期】2007-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大连市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业经2007年3月22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12日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秩序,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由本市管理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第三条在本市管理海域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市)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殖用海进行监督管理、调解养殖用海纠纷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五条第五条市及区(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管理范围内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由市及区(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海洋功能区划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原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