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公示资料行政许可名称: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8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条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申请(一)条件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到我省或我省境内跨市、县(市、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已办理过报验登记,需要申请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
(二)申请期限:无(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要求(原件/复印件)数量备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2《发票领购簿》复印件1原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3《发票领购申请表》原件13原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不用核对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1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6营业执照复印件17银行开户帐号复印件18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申请人是公民时9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及租赁协议复印件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10自有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土地证复印件111报验税务机关登记证明原件112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1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四)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办理
二、受理受理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工作程序:(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