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60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1-26【生效日期】1999-01-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大连市中小学校工作人员双聘制实施办法(1999年1月26日大政发〔199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保障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大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的全体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双聘制,系指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合同制和聘任合同制
第三条第三条实行聘用合同制和聘任合同制的对象是中小学校中1998年7月31日前在册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和按规定免于考试、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第四条学校与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向选择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方法,确定聘用、聘任关系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第五条在聘用、聘任过程中,可以同职同聘,也可以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并享受所聘任岗位职务的相应待遇
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工等身份界限,原身份存入档案,调出或离退休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六条第六条学校应根据编制标准和事业发展需要及工作量,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内设机构,并按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经教代会或教师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第七条学校在进行双聘制的同时,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
根据《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行工资二次分配制度,把现有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第一次分配,把工资中活的部分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质量等进行第二次分配
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