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修改、核准工作要求1、章程修改核准依据: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依据本单位章程的有关条款召开理事会
如民非章程示范文本中,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3、材料提交:(1)《章程核准表》一份(签字盖章)
(2)理事会会议决议一份(原件)(3)新的民非纸质章程3份
(4)纸质章程需要加盖民非单位骑缝公章,同时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加盖骑缝章并在《章程核准表》上盖章)4、现场提交材料时,建议携带机构目前的纸质章程(加盖红色章程核准章)原件(不需要复印件)、用于现场进行新、旧章程核对,无误再加盖章程核准章
章程核准表下载地址: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
bjsstb
cn/wssbweb/wssb/xxfb/listTitle
dictionid=922&websitld=100&netTypeld=25、联系方式:市社团办民非管理处李娜、刘爱国,65396079;王大川653060596、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