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六个基本问题关键词:亲属法/亲属/身份权/亲属法律行为/亲属法律制度内容提要:中国亲属法现在表现为《婚姻法》和《收养法》
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必定要将其收回到民法典中,作为中国民法典的亲属法编或者婚姻家庭法编
在亲属法进行的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中,应当以完善亲属法的基本制度为基本目标
除了应当明确亲属法改革的基本方向之外,还应当着重完善中国亲属法的亲属制度、规定身份权确立亲属法律行为、补充具体的亲属法律制度,以及建立与物权法相适应的亲属财产制度
我国的亲属立法开始于1950年5月1日颁行《婚姻法》,“从此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将被彻底废除,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将普遍实行于全国
”立法后,通过1953年全国范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使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彻底崩溃,新婚姻家庭制度迅速建立起来,自主婚姻显著增加,民主和睦的家庭大量涌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
1980年9月10日修订了《婚姻法》,使我国的亲属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修订的目的,是将调整的重点由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移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婚姻家庭建设上来
但由于当时正值十年浩劫结束不久,法学领域拨乱反正的任务还没有彻底完成,修订《婚姻法》只在有限的程度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2001年修订《婚姻法》之前,学界酝酿进行重大修改,以制定《亲属法》或者《婚姻家庭法》为目标
但立法机关没有采纳学界的意见,仅仅对《婚姻法》进行了小范围的修订
增加了保证婚姻法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认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明确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增加规定了违反法律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收养上实行习惯法
为了依法调整收养法律关系,专门制定了《收养法》,于1992年4